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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2014-02-21 11:57:11 火车票预订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特急零星项目。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不断扩大的要求,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工程项目签证、全过程控制工程项目造价。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签证原则:项目分公司、项目监理部、经济合同部要在充分熟悉了解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施工协议书、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定额及其取费表、施工图纸,全面把握施工全过程,尽量减少和避免签证行为的发生。施工投标报价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得进行签证,已签证的由经济合同部在工程量审核时应予以扣除。

  第四条、签证权限:经济合同部为归口部门;经济合同部签证金额权限为20000元,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个人、部门不得将大额签证肢解为权限内签证以逃避公司审核。

  第五条、签证范围:凡涉及产生费用和工期调整的变更、图纸洽商、施工联系单等技术资料必须通过工程签证单的方式予以调整,做到“一单一证”,费用、工期扎口管理。

  签证时效:

  工程签证严禁事后补办,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提交签证附件,非隐蔽工程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附件,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接到签证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预算部接到签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公司高管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签证单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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